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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持续深化学校章程建设】张家港市外国语学校章程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01-10 15:50:2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张家港市外国语学校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:为适应教育这一特殊产业的要求,完善股份制学校教育机制,规范股份制学校的组织和行为,使股份制学校在自我发展、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,根据我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:学校名称:张家港市外国语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,英文名为:Zhangjiagang Foreign Language School

第三条:学校法定住所: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256号。

第四条:学校股东:

1.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20582251530372C  住所: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1号金城大厦22楼 。

2.社会自然人(详见附表)。

第五条:学校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,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 

第二章  宗旨、运行方式

第六条:学校以“和”为核心价值观,以“特色为根、质量为

本、文化为魂”为立校之本,以“我行动,我是未来”为校训,以“培育具有民族灵魂和国际视野的、健康进取的现代学子”为育人目标,努力践行“永远让学生站在舞台中央”的育人理念,努力让我们的学生立天地之间,生凌云之志,达栋梁之才。

第七条:学校的学制: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十二年一贯制学校。

 

第三章  注册资本及出资

第八条:学校的注册资本为550万元人民币,股本总额550万股,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,全部为普通股。

第九条:股东的出资额、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:

1.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80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50.91%,出资形式为在建工程等评估净值。

2.社会自然人总计出资额为270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49.09%(详见附表),出资形式为现金。

第十条:学校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学校印章的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学校名称,学校登记日期,学校注册资本,股东名称,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,出资证明书经编号和核发日期。

第十一条:学校应置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:

1.股东的名称及住所;

2.股东的出资额;

3.出资证明编号;

第十二条: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。转让股权须报董事会备案,若向股东以外的新股东转让股权,须获得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。

第十三条: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,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,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,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

第十四条: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,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及受让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。

 

第四章 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五条:股东享有以下权利:

1.股东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,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

    2.选举和被选举为学校的董事或监事;

3.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;

4.在学校新增资本时,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;

5.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;

6.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;

7.股东有权在学校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。

第十六条:股东应承担以下的义务:

1.遵守学校章程;

2.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;

3.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;

4.在学校办理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。

 

第五章  股东会

第十七条: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股东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
第十八条: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:

1.决定学校的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;

2.选举、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

3.选举、更换监事,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;

4.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

5.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;

6.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

7.审议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8.对学校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9.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

10.对学校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学校形式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
11.修改学校章程。

第十九条: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条: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,按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一条:股东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;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。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。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

第二十二条: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,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,并出具委托书。

第二十三条: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;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 

第六章  董事会

第二十四条:本学校设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,其中金城公司3名、自然人3名,教育局1名(独立董事),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,董事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,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五条: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,行使以下职权:

1.召开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2.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

3.拟定学校的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;

4.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

5.制定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6.制定学校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
7.拟定学校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学校形式、解散、清算方案;

8.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9. 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、副校长、财务总监,决定其报酬事项;

10.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;

11.拟订学校章程修改方案。

第二十六条: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
1.主持股东会,召集、主持董事会;

2.领导董事会工作,检查决议实施情况;

3.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以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履行;

4.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,可以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罢免权,但必须符合学校利益,事后向董事会报告。

5. 行使董事长权力,但不影响学校的日常运行和教育教学管理决策。

第二十七条: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八条: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,董事会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。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,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,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。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。

第二十九条: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中就阐明授权范围。

第三十条: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 

第七章  管理机构

第三十一条:本学校设校长一名,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出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1.主持学校的教育、教学、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;

2.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计划和投资方案;

3.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
4.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;

5.制订学校的具体规章;

6.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副校长、财务总监;

7.聘任或者解聘学校下属部门其他负责人和管理人员;

8. 学校日常运行(包括财务收支、设备设施的更新、事业调整、招生工作等)按学校有关规定由校长自主执行,对学校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后实施。

9.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:学校设立副校长若干人,经教育局考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校长提出建议名单。在组织任命范围内的,实施教育局与董事会双重任命;超出组织任命范围的,由教育局建议,校长提名,董事会任命。

副校长的职责是:

1.协助校长进行正常的日常管理,落实教学计划,并对校长负责;

2.按分工负责所分管的工作;

3.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受董事会委托代理校长行使职权,并对董事会负责。

第八章  监事会

第三十三条:本学校设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,其中二名监事由外国语学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,一名非职工监事由金城公司提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监事任期为三年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第三十四条: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1.检查学校财务;

2.对董事、校长担任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3.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,要予以纠正;

4.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。

第三十五条:董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

第九章  学校财务、会计

第三十六条:学校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
第三十七条:按照《会计法》的规定,本学校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。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,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。

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:

1.资产负债表;

2.损益表;

3.财务状况变动表;

4.财务情况说明表;

5.利润分配表;

第三十八条:学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应当提取利润的10%列入学校法定公积金,并提取利润的10%列入学校法定公益金。学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学校注册资本的50%以上的,不再提取。

学校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学校亏损的,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,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

学校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以股东会决议,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。

学校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,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,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
第三十九条:学校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学校的亏损,扩大学校发展或者转为增加学校股本。

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时,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。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%

第四十条:学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。

第四十一条:学校的财务由财务负责人负责,对学校的资产,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。

 

第十章  党组织结构

四十二条:学校设党组织机构,加强党组织的建设,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。

四十三条:根据《党章》规定,设立学校党委和纪委;学校党委和纪委的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,按照《党章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复;学校党委设党委办作为工作部门,同时设立工会、团委等群众性组织;学校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;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学校管理机构和编制,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,从学校管理费中列支。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、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、开展党的工作,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。

四十四条:学校党委职权:

1.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工作;

2.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;

3.支持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;

4.研究布置学校党群工作,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领导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;

5.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,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人事任免,讨论审议其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;

6.对董事会、股东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;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,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;

7.研究其它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。

 

第十一章  学校教职员工

第四十五条: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,加强劳动保护,加强岗位培训,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。

第四十六条:学校依法组织工会,开展工会活动,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。学校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。

第四十七条: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员工工资、福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保险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,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员工的意见,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。

第四十八条:学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,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,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职工意见、建议。

第四十九条:学校根据教学需要,按有关制定招聘和解聘职工。

第五十条:学校有权决定受聘人员的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。

第五十一条:学校教职员工可以辞职,但必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,并按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: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按照有关规定规定享受福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保险等待遇。

学校设立教师、学生奖励基金。对工作认真、表现优秀、实绩显著、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实施嘉奖。

 

 

第十二章  学校的变更、解散与清算

第五十三条:学校的合并或者分立,应当由学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,经原审批机关批准,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五十四条: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解散:

1.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2.学校合并或者需要解散;

3.因学校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4.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被依法宣告破产;

5.学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。

第五十五条:学校依照前条第1项、第2项、第3项规定解散的,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学校依照前条第4项解散的,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,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。学校依照前条第5项解散的,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,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
第五十六条: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
1.清理学校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;

2.拟定清算方案,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定;

3.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;

4.处理与清算本学校未了结的业务;

5.清缴所欠税款;

6.清理本学校的债权债务;

7.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
8.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;

9.发现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,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

第五十七条:学校财产能够清偿学校债务的,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:支付清算费用;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缴纳所欠税款;清偿学校债务。学校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。

第五十八条: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确认,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送学校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学校登记,公告学校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: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,依法履行清算义务,清算小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所得,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,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第十三章  章程的修改

第六十条: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、法规相抵触。

第六十一条:修改学校章程,应按下列程序:

1.由学校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,提出修改条款;

2.将董事会决议和修改条款通知学校股东,召集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;

3.依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报学校主管相关和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向学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学校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,应将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或者学校章程修正案送学校登记机关备案。学校的董事、监事、校长发生变动的,应向原学校登记机关备案。

 

第十四章  其它事项

第六十二条: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股东会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、补充。

第六十三条:学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规定和细则,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。

第六十四条: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。

第六十五条: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,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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